Rules and Procedure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 一、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
| 二、 |
出席股東於報到時,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到卡計算之。 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應於報到程序出具指派書及被指派人之證明文件。 法人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與指派代表人出席之行為同時發生時,以指派代表人為準。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指派程序同第二項。 |
| 三、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 四、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 五、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 六、 |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 七、 |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 八、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 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股東會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前項規定,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股東會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 十、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並於主席(或其指定之人)依序呼名後,始得發言。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條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 十一、 |
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議案之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者則主席應即 時制止發言。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其他議案(含議程變更及提前 散會之動議等)、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否則提案不成立。 |
| 十二、 |
議程所訂每一議案,除報告事項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外,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超過議題範圍或未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而發言干擾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違反本規則有關發言之規定者,其發言視為未發言者外,並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 十三、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 十四、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十四之一、 |
出席股東對於議程所訂報告事項之詢問,應於全部報告事項均經主席指定之人宣讚或報告完畢後,始得發言,並以乙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三分鐘。但經主席同意者,得增加乙次,其發言時間,亦不得逾三分鐘。 |
| 十五、 |
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並逕付表決。 |
| 十六、 |
議案之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每股份有一表決權,除公司法及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出席股東對於議程原定之各項議案,未曾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 議案之決議,由主席裁示以票決或徵詢方式為之,經主席徵詢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1. |
股東並無異議者。 |
| 2. |
雖有股東提出異議,但依前項視為同意之表決權數,已達法律或章程所定通之通過權數者。 |
決議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 十七、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埸報告,並做成記錄。 |
| 十八、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宣布休息,若有不可抗拒之事情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等事件發生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佈續行開會之時間。 |
| 十九、 |
刪除 |
| 二十、 |
股東擬提出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二十一、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埸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會場之股東與非股東均應服從主席關於維持秩序及議事進行之指揮,對於妨害股東會進行之人,經制止不從者,主席或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得排除之。 |
| 二十二、 |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相關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之。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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