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 拾億元,分為? 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並得發行大面額股票。 前項資本總額保留新台幣? 億元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等行使認股權時使用,共計參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 |
| 第六條: |
本公司依法買回之股份擬轉讓予員工者,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擬以低於實際買回 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行之。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如依相關法令規定擬以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 收盤價發行者,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行之。並得於股東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
| 第七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亦得免印製股票,或於發行新股時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但該股份 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公司債之製作與發行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名冊記載之變更。 |
| 第三章 股 東 會 |
| 第九條: |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二種:
| 一、 |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 |
| 二、 |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召集之。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